为深入推进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治理,根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、中央组织部、最高人民法 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 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》以及办理酒驾醉驾案件 相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建立本工作机制。
一 、加强协同配合。 纪检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 公安机关协同治理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,应当坚持分工 负责、高效协同,纪法贯通、行刑衔接,标本兼治、系统施治的 原则,明确本机关牵头部门和人员,具体负责数据比对、线索移 送、案件查处、协调会商等工作。
二 、开展数据比对。省公安厅每季度向省纪委监委机关移送 全省公安机关查处的酒驾醉驾人员数据,省纪委监委机关通过财 政供养人员信息库比对核实公职人员身份信息,同步商请省委组 织部通过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党员身份信息。
省公安厅移送信息应当包括酒驾醉驾人员姓名、身份证号、 机动车信息、违法时间、酒驾醉驾类型、执法机构名称等。省委 组织部比对核实反馈信息应当包括酒驾醉驾党员姓名、身份证
号、党员组织关系等。
三、统筹分流督办。省纪委监委机关对酒驾醉驾人员信息,按 照职务职级、工作单位及党组织关系确定承办单位,及时通过省公 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和省纪委监委监督执纪执法一体化平台进行分 办、转办、督办,确保交办的问题件件有着落、事事有结果。
四 、规范材料流转。 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应当向 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案件信息。涉及县级以下单位 党员和公职人员的,统一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案件信息。
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党员和公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, 应当同步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理文书及违法事实、酒精含量鉴 定意见、询(讯)问笔录等材料。检察机关对醉驾党员和公职人 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,应当同步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法律文书及 证据材料。审判机关对醉驾党员和公职人员作出刑事判决(裁 定)的,应当在裁判生效后即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裁判文书。
五 、组织案件评查。纪检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常态化酒驾醉驾案件质量评查机制,严防有案 不移、有案不立、压案不查、降格处理等问题。
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将酒驾醉驾案件纳入评查范围,重点发现 包庇袒护、违规处罚和违规干预、插手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。公 安机关每季度对执法记录仪视音频数据、案卷文书等开展抽查, 每年组织案件集中评查或者交叉检查。检察机关每年对作出相对 不起诉、提出缓刑建议以及判处缓刑、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开展
评查,全覆盖开展立案监督、审判监督。审判机关每年对判处缓 刑、免予刑事处罚等案件开展评查。
六 、推动系统治理。 纪检监察机关定期通报曝光酒驾醉驾问 题典型案例,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加强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。审判 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公安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定期开展主题普法活 动,加强预防酒驾醉驾法治宣传教育。
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对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案件情况定期分析研判,对问题高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,制发纪 检监察建议书或者公安提示函,督促开展以案促改促治。
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